桃園市羅姓婦人因年事己高,罹患多種慢性病,無力工作維生,她向2個兒子討扶養費,要求付1萬2千5百元。2個兒子在法院審理時表示,生母在30多年前和父親離婚,他們當時才1歲多和9個月大,大兒子說,曾被生母帶走,但常被家暴,生活費也是生父出的,小兒子說,從小由父親照顧,生活費也由父親打理,2人以母親未善盡保護教養責任,主張不必給扶養費。2人的父親作證說,前妻要求大兒子的監護權,還拿刀威脅,只好把大兒子給她養,但前妻沒好好養,經常打大兒子「像是在打狗」,連家人在場都照打不誤,直到小學三年級才把大兒子帶回外地,逃離前妻家暴。法官認定羅姓婦人對大兒子家暴、對小兒子未盡扶養義務,裁定2個兒子都不必付扶養費。
羅姓婦人常虐子,老來要兒子付扶養費,桃園地院裁定兒子不必付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羅姓婦人常虐子,老來要兒子付扶養費,桃園地院裁定兒子不必付。圖/本報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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